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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私自购手机,退货损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0-03-18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未成年人私自购手机,退货损失谁承担


【案情简介】2019年3月3日,消费者陈女士来到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称自己的儿子(现年13周岁)于2019年3月2日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刷银行卡,在甘州区某手机店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单价2199元。陈女士认为自己的儿子在购买时家人并不知晓,是未成年人私自购买的,故多次找到商家协商,要求退款,但该店商家称,手机没有质量问题,不予退货。遂到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2019年3月3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所片区执法人员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前往该店调查了解详情。经了解,陈女士的儿子在购买手机时,是用家人的卡刷卡付款的,并未告知商家是未经家人许可私自购买的,家人是收到手机刷卡信息才得知。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该手机已使用一个月,已注册了账号,并且包装盒与“三包卡”均丢失,退货后商家亦无法二次销售。此时调解陷入僵局,双方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执法人员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通过查阅法律法规、咨询法律顾问,最终找到了调解的突破口。依据《民法通则》规定,陈女士的儿子只有13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所进行的只能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独自购买价值2199元的手机,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符。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片区执法人员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多次往返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反复进行沟通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商一致,投诉人陈女士承担150元手机折旧费,经营者为陈女士退还剩余购机款2049元,此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该投诉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执法人员依照此法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案例中,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片区执法人员在调解无法继续进行时,并没有终止调解,而是本着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最终找到问题突破口,使得纠纷圆满解决,最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