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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王女士的投诉,称自己在山丹县某皮草店通过微信聊天支付900元,购买黑灰色皮草帽子与皮草衣服。收货后,消费者发现帽子颜色为白色、衣服不合身,与约定不符,随即提出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要求,但商家予以拒绝。
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处理,经查,投诉属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投诉人不是本地人,所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与双方沟通,向商家宣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及商品描述应与实物相符的相关规定。经调解,商家同意向消费者退款100元,消费者对该调解结果表示认可。同时,执法人员责令涉诉商户立即整改,要求其严格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馨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消费时尽量选择正规平台交易,避免私下转账,注意留存宣传内容、交易凭证等证据,若遇到消费纠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消费维权,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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