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tem.time }}
一、文件修订背景
2026年上半年,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82号),旨在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健全社会组织业务评价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新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在参评条件、程序机制、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明确放宽参评限制、优化动态管理机制等内容。《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黔民发〔2025〕6号)部分条款内容与上级法规政策精神不能保持一致,为了进一步强化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对《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经贵州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内容为《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及等级划分。
第二章为评估对象和内容。主要内容为认定符合参评和不符合参评社会组织条件;评估内容(党建工作、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
第三章为评估机构和职责。主要内容为评估专家组、评估委员会设立程序,评估专家组、评估委员会成员应具备条件及职责;第三方评估机构采购方式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条件。
第四章为评估程序和方法。主要内容为社会组织参评、第三方机构初评,评估委员会终评程序;民政部门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为回避与复核。主要内容为评估委员会委员和专家组成员应回避的情形;参评社会组织提出异议,进行复核、裁定程序。
第六章为评估等级及其应用。主要内容为评估等级以得分结果由高到低依次分为5个等级;支持和鼓励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民政部门降低评估等级处理的情形,对被降低评估等级社会组织的处理。
第七章为附则。
四、《管理办法》及指标(2026)版,与原有政策的主要区别
(一)放宽参评条件。对社会组织参评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定作适当简化,不再将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作为限制性条件。
(二)优化评估程序。取消复核委员会设置,将复核委员会相关工作纳入评估委员会。合理配置评估委员会委员人数,由11至21名委员组成。
(三)明确评估有效期。明确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计算方式,规定评估等级有效期从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延续至第5年的12月31日终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2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2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行动方案 (2026—2028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1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6/10/16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14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