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跑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速度”

发布时间:2024-07-07  来源:民乐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598

民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紧扣公平竞争、信息发布、诚信建设、服务市场方面积极开展营商环境提质增效工作,主动作为,聚焦靶心,精准施策,倾力打造“阳光采购”亮丽名片。

“放”出活力,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采购活动。清除不合理限制条件和流程。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优化政府采购交易方式。及时公示采购信息,推进全流程电子化,通过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除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外,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3%。鼓励采购人免收或降低比例收取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根据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分析认为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3%,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同时,积极探索根据项目特点、中小微企业诚信情况等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进一步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

“管”出公平,增强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及时、完整、准确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方便市场主体免费获取、查询,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便捷、准确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年度采购意向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年度内新增采购项目,至少在公开采购前30 日进行意向公开。

“评”出诚信,打造政府采购诚信品牌。强化制度保障。财政局出台了《民乐县政府采购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信用(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线上线下同时评价。本着“先行先试、逐步完善、科学合理、信息共享”的原则,由参与政府采购的各类采购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分类开展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信用(履职)评价。通过甘肃政府采购网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信用(履职)评价及失信行为记录。通过建立常态化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将各类采购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形成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综合信息,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服”出便利,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压缩采购时限加快采购进度。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组织做好项目履约验收服务。鼓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代理机构验收。对于采购人与使用人、服务对象分离的采购项目,邀请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将项目验收报告在平台公示备案。积极落实政策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优惠评审、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将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为中小企业整体预留。同时,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和中标 (成交)通知书中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和融资渠道,为供应商融资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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