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销售未经认证的筒灯案件

发布时间:2025-11-17  来源:山丹县    浏览次数:90

一、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8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甘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显示投诉人2025年9月15日在山丹县福明特灯饰(下称当事人)购买筒灯1款,该产品未标注能效标识,无“3C”认证标识。2025年9月19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投诉人投诉事项开展核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其陈列经营的当亮LED超薄筒灯(型号SHD-12W,规格暗装圆形1.0寸)3只,立韬照明LED铝材超薄筒灯(型号圆,色温6500K)1只,当亮LED合金面板灯(规格合金面板灯,型号SHD-18W)1只,LED智能感应筒灯(功率5W)1只,欧航LED面板筒灯(15W,圆形,正白)1只,LED PANEL LIGHT(ROUND 12W)4只,JY吉艺照明LED筒灯3只,上述产品无“3C”认证标识,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涉案筒灯均为当事人2023年购进,购进时未留存购进票据,无法说明购进价格,也无法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本案货值金额共计74元,违法所得8元。

此案证据包括当事人资质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无违法记录查询证明等。当事人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本案涉案筒灯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较少,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该局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筒灯14只;2.没收违法所得8元;3.罚款44.4元。同时,因此案不属严重违法失信情形,未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典型意义

国家规定,灯具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消费者选购灯具应认准标注“CCC”标志的灯具产品,未经认证的灯具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如电气短路、火灾风险等),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此类案件可防止劣质产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增强生产商、销售商的法律意识,推动企业主动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此类案件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更是对市场规范、消费者保护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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