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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持续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阳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1日
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缓解粮食企业融资瓶颈制约,按照《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督促加快组建运行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的通知》(川粮函〔2021〕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政府与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建立,缴存于合作银行专用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市场化粮食收购贷款风险的基金。通过构建“政策性+商业性”双轨道融资格局,覆盖本地粮油的政策性收购和商业性收购需求。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服务改革原则。信用保证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终止全面服务于粮食收储体制改革大局,有效解决市场化条件下的粮食收购信贷资金问题。
(二)政府主导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银企协作、合规有效、市场运作”的管理机制,引入两家及以上银行作为合作银行,形成差异化竞争,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三)企业自愿原则。本市辖区内粮食企业自主决定参与信用保证基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共同审查确定企业名单。
(四)互利共赢原则。有利于促进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有利于政府“花小钱买机制”,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入市,有利于粮食经营企业融资增信和银行防控贷款风险。
(五)风险分担原则。建立“银行+担保+政府”的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各方按比例分担风险,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风险防控体系。
(六)齐抓共管原则。实施政府领导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运作模式,贷款风险由基金、银行、企业或担保共同承担。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规模。由市政府、合作银行、企业统筹考虑当地粮食收购量、企业经营水平和政府财力等情况,合理确定我市信用保证基金规模。
第五条 资金筹集。信用保证基金采取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的办法进行筹集。具体出资为:市本级、雁江区、安岳县、乐至县财政各出资100万元,共计400万元;纳入信用保证基金的粮食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和融资需求出资。
第六条 企业出资。纳入信用保证基金范围的企业名单与出资额(不低于5万元),须经市发展改革委与合作银行共同审查确定。参与企业应使用自有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等非权益性资金。
第七条 签订协议。市发展改革委、参保粮食企业、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信用保证基金的用途、筹集、管理、使用和其他等条款,各方务必严格遵守执行。
第三章 归集管理
第八条 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金监局资阳分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委员会,协调保证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事项。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基金办”)负责基金日常运行管理,牵头受理基金代偿申请,会同有关单位协助开展追偿等工作。
第九条 市基金办负责基金的归集管理,负责协调合作银行按要求定期报送基金使用情况、基金余额及贷款企业收购、储备、销售的数量、价格和质量等数据。
第十条 实行专户管理,由归集管理单位在合作银行开设信用保证基金银行账户,将基金存入该账户,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管理。
第十一条 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存款利率按同期国有银行可执行的利率上限执行,利息收入纳入基金余额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参与企业在贷款行收回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可根据出资份额无息收回出资,或将出资份额继续保留在账户内,参与下一年度的基金运作。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担保额度。合作银行一般按企业缴存信用保证基金额度的10-15倍发放市场化收购贷款。对首次参保企业,一律按不高于10倍执行,对连续两年无代偿且信用良好的企业,或按要求提供抵(质)押物,或由担保公司增信的企业可放宽至15倍。
1.评级准入。拟参与基金的企业须首先完成合作银行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联合开展的信用评级,评级授信有效期一般为3年。
2.年度复核。如需每年对企业开展评级授信,合作银行须在每年3月前主动牵头完成对参与企业的评级授信更新。
第十四条 支持对象、用途、条件和用贷
(一)支持对象。已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成员单位范围,且已缴纳相应信用保证基金,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等。
3.财务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
4.企业征信、纳税信用和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含B级)。
5.企业资产负债率须符合合作银行准入条件。
原则上开展粮油收购的自然人不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成员单位范畴。
(二)基金用途
1.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用于解决纳入基金成员企业开展粮油收购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直接收购或轮换短期资金周转。其中直接收购粮可用作当年地方储备轮换或增储用粮。
2.除用于粮油直接收购外,经市基金办会同合作银行批准后,还可用于粮油订单式收购的前期履约保证金、合同预付款等。
(三)支持条件。贷款人除具备合作银行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批准纳入信用保证基金范围,并按协议足额缴存保证基金。
2.企业具备合作银行要求的自有收购资金额度,自觉接受并配合合作银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
3.有真实、有效的粮油购销合同。
4.按期偿付和无违约行为发生。
5.不存在洗钱交易行为,不属于高风险洗钱等级客户范畴。
6.具备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贷款利率
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期LPR利率,具体执行利率由合作银行依据企业资信等情况协商确定。
1.对纳入信用保证基金的参保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贷款的利率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实际测算并以审批确定的利率执行。
2.开展本地化收购且将收购粮转化为地方储备的,对使用信用保证基金产生的利息,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制定补贴政策。
(六)贷款方式。政策性粮油收购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商业性粮油收购一般采取担保,也可以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将企业自身的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
(七)办理流程
1.参保申请。企业按自愿原则向市基金办提出参与信用保证基金申请。市基金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审查。
2.评级授信。合作银行根据企业申请开展评级授信,企业按规定提供评级授信所需资料。原则上评级授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级授信通过后签订协议并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成员名单。
3.审批发放。合作银行根据评级授信结果对企业出具贷款额度的意见,企业根据自身贷款需求和放大倍数,使用自有资金缴存信用保证基金。企业需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资料证明资金来源,由合作银行进行独立验资。对使用非自有资金的企业,退还缴纳的资金,并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在授信的贷款额度内,企业根据实际需求随时提出用贷申请,合作银行根据企业申请按程序审批,并及时发放贷款。
4.贷款收回。企业应在贷款到期前主动归还贷款,合作银行有提醒用贷企业及时足额还贷的义务。
5.基金退出或留存。企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同时未发生代偿时,可申请收回或留存基金份额。企业申请退还出资的,经市基金办同意后通知合作银行在规定时间内无息退还。
第十五条 风险分担机制。商业性银行贷款风险由“担保公司+银行+政府(基金)”按协议约定分担;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按国家现有政策执行。
第五章 基金代偿
第十六条 代偿触发。按协议约定,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或出现违约迹象时,由合作银行提交《代偿申请书》《借款合同》《企业违约证明》《催收记录》等材料,市基金办收到合作银行代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交领导小组备案,启动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程序。
基金代偿后,政府、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应依法向借款人追缴代偿资金。追偿所得不足以覆盖代偿资金的,按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代偿执行。商业性粮油收购贷款出现风险时,由担保、基金和银行按比例分担代偿,基金代偿以基金余额为上限,超过部分不再代偿;政策性粮油收购贷款代偿按国家政策性收购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执行。
第十八条 代偿顺序。先扣划企业缴存的风险保证金,不足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启动分层代偿;有担保公司增信的,担保公司须在基金代偿前先行承担约定比例。
第十九条 代偿手续。信用保证基金的管理使用事项,由涉及各方以协议形式约定。基金根据协议约定代偿损失。使用信用保证基金代偿时,要规范办理资金转账和贷款偿还各项手续。
第二十条 信用保证基金建立前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得由基金代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记载、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保证基金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信用保证基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对企业申请使用信用保证基金承担风控审核责任,每月定期向市基金办报送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粮油收购、储备、销售的数量、价格、质量等数据,以及基金使用明细和风险预警)。用贷企业有配合报送相关数据的义务。
对连续两次未报送数据或存在数据造假的企业,暂停其基金使用资格并纳入信用黑名单。
在用贷期间担保机构应定期对企业的粮油收购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粮油收购行为真实、数量可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每年根据企业信用评级、贷款偿还记录等调整放大倍数,对出现代偿的企业暂停增信或降低倍数。
对连续两年未使用基金代偿且基金余额增长超过20%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利率优惠或放大融资倍数。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除纳入信用黑名单外,三年内不得参与粮食收购政策支持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支持措施
1.鼓励企业通过基金开展粮油订单式收购,对签订订单面积达500亩以上的企业,在授信额度、利率优惠上给予倾斜。
2.落实“手续最简、额度更高、放贷更快”要求,合作银行须在企业提交完整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审批,担保机构同步完成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基金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资发改粮食〔2020〕60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http://zys.sczwfw.gov.cn/art/2025/11/24/art_17661_301731.html?areaCode=512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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